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洪青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执行人:孙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执行人:刘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洪青礼与被执行人孙飞、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飞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1.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孙飞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47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 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家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