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14号蜀都花园7栋18楼4号。 法定代表人:彭念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爱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张银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国、张银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