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辽0727刑初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赵洪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本院查明
罪犯赵洪波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委托锦州市中心医院对赵洪波病情诊断检查,病情诊断意见为:1、脑血管病后遗症;2、高血压病。根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附件6,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1、脑血管疾病并有肢体瘫痪,右内里肢体肢力2级,符合保外就医。 罪犯赵洪波的弟弟赵某担任赵洪波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辽宁省义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我院对赵洪波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征求了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对罪犯赵洪波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赵洪波患有严重疾病,经病情诊断检查,赵洪波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脑血管疾病并有肢体瘫痪,右内里肢体肢力2级,不宜收监执行。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洪波暂予监外执行。 期限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尹明 人民陪审员 周丽 人民陪审员 袁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毕欣 书 记 员 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