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梅梅,四川融象律师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铝合金模板租金2620389.92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铝合金模板超期租金3226651.9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6#7#楼铝合金模板铝件、铁件、角铝丢失损坏的赔偿费462482.9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暂合计:6309524.6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二因“太原营村优山美郡C地块项目”与原告签订《铝合金模板设备租赁合同》,向原告租赁铝合金模板,使用于该项目的6#楼、7#楼,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增加了该项目的2#楼、3#楼、4#楼、5#楼,租期均为190天,单价为21.5元/mf。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租金标准、超期租金计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供应义务,保障项目铝合金模板的使用。2019年5月起铝合金模板材料陆续进场,双方对每栋楼的材料起租时间进行了确认。2020年5月租赁材料开始陆续退场,双方也对每栋楼的材料退场时间进行了确认。在所有材料退场完毕后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材料主管人员、质量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对每栋楼的砼接触面积工程量进行了签字确认。依据租赁合同第七条关于租金及超期租金的计算方式的约定(租金=租金单价*砼接触面积,超期租金=单层砼接触面积*单价*超期天数),能够计算出6栋楼的铝合金模板租金总和为10417886.92元,超期租金为3226651.9元(计算数据详见证据五)。根据6#7#楼铝合金模板材料的进出场汇总数据及合同附件约定的丢失损坏赔偿标准,原告计算得出6#7#楼铝合金模板零部件的丢失损坏赔偿金额为462482.9元(计算数据详见证据五)。截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二共计支付租金7797497元,尚欠租金2620389.92元、超期租金3226651.9元、6#7#楼产生的零部件丢失损坏的赔偿费462482.9元。因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一承担。对于上述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及其第十九分公司仍不予支付。原告为此遭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 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铝合金模板零部件丢失赔偿费用3139887元(大写:叁佰壹拾叁万玖仟捌佰捌拾柒元整)。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7983.34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6310元,合计39293.34元(大写:叁万玖仟贰佰玖拾叁角肆分),由被告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某公司预交,被告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某公司,本案原告某公司产生的律师费160706.66元(大写:壹拾陆万零柒佰零陆元陆角陆分),由被告某公司承担并支付给原告某公司。上述费用合计3339887元(大写:叁佰叁拾叁万玖仟捌佰捌拾柒元整),被告某公司支付时间为:2021年8月1日前支付80万元;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70万元;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519887元;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82万元。上述费用支付前原告某公司向被告某公司全部提供租赁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费用包括:剩余租赁费用、铝合金模板零部件丢失赔偿费、超期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费用、上述费用支付完成后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债权、债务全部终结) 二、原告某公司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向法院提交申请解封对被告某公司的保全查封措施。 三、若被告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任意一期付款的义务,则原告某公司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某公司立即支付所有欠付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天的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从欠付之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四、原告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樊晓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闫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