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被执行人:张振中,男。
被执行人:付越,女。
被执行人:张明,男。
被执行人:姜玉艳,女。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320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振中、付越、张明、姜玉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振中、付越、张明、姜玉艳银行存款69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长 刘 丽
执行员 于学伟
执行员 金 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