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许艳梅,女。
审理经过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黔0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经刑事审判第三庭移送,受理执行许艳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所罚金一案。执行事项为:追缴被执行人许艳梅罚金人民币5万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许艳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许艳梅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许艳梅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许艳梅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17)黔0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