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许艳梅,女。

审理经过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黔0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经刑事审判第三庭移送,受理执行许艳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所罚金一案。执行事项为:追缴被执行人许艳梅罚金人民币5万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许艳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许艳梅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许艳梅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许艳梅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17)黔0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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