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乐东三绿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贵斌,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振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乐东三绿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振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乐东三绿农业有限公司依据(2017)琼9027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84543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8454.3元、案件受理费12254元。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振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公积金及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其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3Z060的丰田牌小轿车,本院遂依法委托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查封该车辆。同时,本院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陈振北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868661元。另,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振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查封的车辆无线索可以进行实际扣押,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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