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华环(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邓福新。
被告:沈阳华环迪拉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超。
审理经过
原告华环(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环迪拉排气系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华环(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华环(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