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春和,女。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刘春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春和在湖南省XXX8XXXX6账户内存款CNY21450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