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青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绛县振兴街。 被执行人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 负责人:陈会生,职务: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青云与被执行人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民委员会解除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晋08民终2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青云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85723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2021年2月23日,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 3、2021年2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现已将被执行人银行基本户予以冻结。 4、2021年5月8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东 明 审判员 杨春荣审判员侯克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柴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