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宪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昌邑市,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为山东省昌邑市,现住昌邑市。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庆波,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徐世宁,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一部刑诉[202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宪波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红梅、王晓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宪波及其辩护人孟庆波、徐世宁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7月15日以来,被告人孟宪波作为中间人将李某的860万元分四次借给卢胜利,并从中赚取月息0.7%的服务费,后被告人孟宪波分别与李某、卢胜利对账,由卢胜利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将860万元借款中未收回的本息共计450元作为本金继续由卢胜利使用,后卢胜利为该450万元持续支付利息13个月。2017年9月,被告人孟宪波又以事先留存未交付李某的60万元借据为依据,以其子孟某(另案处理)的名义向昌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卢胜利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欲通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该款项。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提供了书证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等,证人李某、张某、孟某的证言,被害人卢胜利的陈述,被告人孟宪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宪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意图通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判处。被告辩称 被告人孟宪波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称因李某工程款需垫付,其向卢胜利要款,卢胜利无力归还,160万元是其帮卢胜利垫付的。庭后递交书面“认罪认罚悔过书”承认因一时糊涂,将该已计算在欠款450万元中的60万元提起诉讼,造成不良后果,并向被害人道谦。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孟宪波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2015年7月20日,卢胜利给被告人的儿子孟某打借条属实,也收到了该款,2017年6月26日,卢胜利与李某写的还款450万元协议中只涉及到三笔借款,而未涉及第四笔,即包含本案所涉60万元的160万元借款。退一步讲,就算60万元存在450元中,也是民事纠纷,无需刑事介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没有伪造证据,更不构成所涉嫌罪名,因此被告人无罪。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2014年10月21日、2015年3月19日,卢胜利通过被告人孟宪波三次分别向李某借款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

2015年7月16日,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付某1偿还李某借款200万元,按借款联系人即被告人孟宪波的要求将该款转入孟某在昌邑市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2015年7月20日,孟宪波将此款分两笔借给卢胜利160万元,卢胜利出具了借据两份(分别为100万元、60万元),当时出借人处未填写。孟宪波通过孟某银行账户两次转入卢胜利昌邑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160万元。

后被告人孟宪波分别与李某、卢胜利对账,由卢胜利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其作为卢胜利的担保人签字。按上述900万元借款本金计算,卢胜利尚欠李某450万元,并签订了新的借款协议,并由被告人拿着借款协议找卢胜利、张某签字。

被告人孟宪波为提起诉讼,将2015年7月20日卢胜利出具的两份借据中60万元的借据空白出借人处由孟某签名,于2017年8月14日以此为依据,以其子孟某(另案处理)的名义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2017)鲁0786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判决卢胜利偿付孟某借款6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卢胜利等不服提起上诉,潍坊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孟宪波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8年左右,其当时在农村信用社干信贷员,卢胜利干企业,他经常到银行办理业务,就这样就认识了,后来其介绍李某贷给卢胜利钱,其和其儿子孟某也贷给卢胜利钱来。2014年7月15日,借给卢胜利100万,2014年10月21日借给卢胜利200万元,2015年3月19日借给卢胜利400万元,共计是700万元,利息是李某的三分,其再拿0.7的居间服务费。另外,2015年5月13日,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的付某1通过其借了李某200万元,2015年7月16日付某1还的钱,把这200万元打到孟某的账户里了。其记不清付某1为什么要把钱打到孟某的账户里,但付某1是还上李某的这笔钱了,其也跟李某说过付某1已还钱的事。在这之前,李某因为干工程急用钱,从孟某那里用了至少140万元钱,再加上利息、服务报酬和其他需要跟李某清算的账,其就把这200万元钱先留下了。2015年7月20日,卢胜利又找其借160万元钱,其就跟他写了两份借款协议,一份是100万元的,一份是60万元的。这两份协议都是其写的,具体是其找卢胜利签的还是孟某拿着合同去找卢胜利签的记不清了。这160万元都是从孟某账户里出的,这160万元里边有孟某的60万元,另外的100万元里面有其90万元,孟某的10万元。李某自己认为他一共出了900万元,是冲着其说话,是通过其借出去的,要钱也是找其要,所以李某找其对账的时候,是以900万元找其对的账。算了算卢胜利还欠着李某450万元,事实上李某就借给卢胜利700万元。另外从付某1那里还回来的200万元,这些钱首先应该是先还给孟某,剩余的其再跟李某清算,因为是李某用孟某钱的事,还有其他要清算的账,所以其就先留下了。付某1打回来的这200万元,其跟李某说过,他只知道这200万元回来了,他让其调剂着办,让其管理着这笔钱,因为孟某之前给李某打了140万元钱,钱回来之后就应该先还孟某的,其记不清楚是否跟李某说过,其管理着钱就有权扣钱。李某通过其往外放钱给卢胜利,其和卢胜利有居间服务合同,卢胜利得给其付费用,这些钱都有银行流水。李某与卢胜利对账写的欠李某450万元,其参与对账来,其还作为卢胜利的担保人签的字。李某与其对账的时候,是冲着其说话,是按900万元本金、三分的利息算的账,卢胜利还欠他450万元。其拿着那450万元的欠条找卢胜利签的字,李某算账是按900万元的本金、三分的利息算的账。其找卢胜利算账的时候是把李某借给卢胜利的700万元、其和孟某借给他的160万元一块统起来算的,当时至少是按三分七的利息再加上服务费等费用一块算的,算着卢胜利还欠着五、六百万元,其记得当时卢胜利的媳妇张某一听还差这么多钱,还哭了,其认为李某和卢胜利双方都签了字,就是对这个账认可了,其叫卢胜利先签了欠李某的450万元,欠其和孟某的账再另算,不是其逼着卢胜利签的字,是卢胜利自己同意签的。觉得其作为中间人,这些协议是李某跟卢胜利之间的事。

2017年秋天的时候,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其当时觉得卢胜利也还不上钱,就跟孟某说让他赶紧起诉卢胜利把钱要回来。孟某也同意了,其就找了律师丁某,其就跟丁某说了说有人欠其儿子孟某的钱的情况,想让他代理。当时其没带借款协议、打款记录什么的。其想不明白当时是其让孟某找丁某签的诉讼委托,还是其拿着委托叫孟某签的字了,其想着是其把借款协议、打款记录等证据给的丁某。

公安机关向其出示的张某提供的对账单,是其与卢胜利对账时提供的。当时李某是以900万元和其对账,算着还差450万元,其是为了应付李某的那450万元,就临时找出这么个表来拿着给卢胜利与张某,叫他们打条。但是其当时没有按其和卢胜利签的合同详细计算,其与卢胜利的对账单是按借给卢胜利870万元临时对的账,后来卢胜利就不跟其对账了。那450万的欠条,其记着是2016年7、8月份的时候,与刘某一块去的卢胜利的厂子写的欠条。

二、被害人的陈述

1.卢胜利的陈述证实,其在2008年时认识的孟宪波,他当时在昌邑市农村信用社干信贷员,其干着厂子,平时跟他业务上有联系。2013年12月份的时候,他给其做过一次过桥,也就是他借给其一部分钱,其用这个钱还上银行贷款,然后再把钱从银行贷出来,然后再还给孟宪波。2014年7月15日,其因为需要资金周转,就想向孟宪波贷一笔款,从他那里贷了100万元,每月3.7分的利息。给他写了借条,也写了借款合同,但合同上没写其是向谁借的钱,只有借款金额,也没有写利息。孟宪波让其在借款人一栏里签的字,然后写上需要打款的卡号,还在借款金额和借款人上摁了手印。其写的银行卡号是其自己个人的卡号,还让其媳妇张某当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据和合同上签字摁手印,并且盖了其两个公司的公章。当天其银行卡里就收到了100万元的借款。2014年7月17日其还了3.7万元的利息,之后其每个月都还利息,什么时候孟宪波跟其要,其就还他本金。期间其想把本金还给孟宪波,他不要。之后其又跟孟宪波借了三次钱,2014年10月21日借了210万元,2015年3月19日借了400万元,2015年7月20日借了160万元。这四次一共从孟宪波那里借了870万。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按照孟宪波跟其约定的3.7分的利息,其还欠孟宪波200多万。2016年7月31日下午四点来钟,孟宪波领着人到了其办公室让其签一个450万元的借条,其问他这数是怎么来的,他就跟其算了一下,说有些借款利息不是3.7分了,利息是4.5分了,还说这450万元是其之前借的他所有的钱去掉其还的,一共还欠450万元。孟宪波说其应该还欠着480多万元钱,李某让了30万元,让其再给李某写个450万元的欠条就清账了。其公司都是其媳妇管着账,她怎么算也没那么多欠款,就急的哭了,也不同意签字,孟宪波当时说其要是不签字,第二天就安排黑社会来给公司堵门,再就是到法院起诉其,让其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其和其媳妇一开始是不同意签名的,一直到晚上九点多的时候,其也没办法了,觉得吃点亏就吃点亏,就叫着其媳妇一块签了名。也没细看那欠条只写了三笔账。签字后,孟宪波就拿着欠条走了。

2016年12月份的时候,一个叫李某的找到其,说孟宪波借给其的钱都是从他那里借的,然后又贷给其的,李某说有一部分钱孟宪波没有还他,让其把应该还孟宪波的钱直接打到他的账户上,不用再经过孟宪波的手了,李某还给其一张借条,就是其写的那张450万元的借条,上面写的是李某借给其的。之后其每次还款就打到李某的账户上。2017年9月份,孟宪波的儿子孟某到昌邑市人民法院起诉了其跟其媳妇,说其欠他60万元钱。这60万元当时孟宪波让其打那450万元借据的时候就包括在里面了,并且孟宪波借给其的钱都是从李某那里出的,后期的这450万元也是打给李某的。其还孟宪波钱的时候没有拿回借据和借款合同,其跟他要来,他跟其说有打款记录就行,没必要再要回借据和借款合同,所以就没给其,其也没追着要。其打那450万借条的时候,其又跟孟宪波要了一次,让他把之前的借条都给其,他也没给其。

其在2014年7月份之前也借过孟宪波的钱,都还清了。2014年7月5号的时候,孟宪波联系其,说是他儿子手里有30万元让其用用,其不缺钱,但是他干着信贷员,其觉得以后还要用着他就同意了。这笔钱也还清了,连本带息还了360800元。

2015年7月20日孟某给其分两次转的那160万元钱不是其主动跟孟宪波借的,其记得是孟宪波主动跟其说他手里有钱,想放在其这里挣点利息,其当时也同意了,然后孟宪波拿着两套借款协议去找其签的字,当时出借人的签名处也空着。签完协议后其就收到了160万,当时其不知道是孟某给其转的款,其当时还问孟宪波为什么要签两份借款协议,他当时跟其说不一定是一个账户给其打钱,分两份协议就是为了跟打款数对起来。其当时也没多想,觉得只要是打过来的钱数对上就行。其跟孟宪波借钱从来没在意具体是谁给其打的款,只要钱到位就行,其以前一直觉得是孟宪波给其打的款。这160万元,其想不清当时说没说这钱是怎么来的,孟宪波绝对没有跟其说这160万元里面有孟某的钱,一直到最后对账孟宪波还跟其说他借给其的这钱是李某的。

2.张某的陈述证实,其系卢胜利之妻,与卢胜利一起在昌邑市奎聚工业园经营昌邑市佳信织造有限公司、在石埠经营昌邑市万友无纺布有限公司。从2013年10月份的时候开始找孟宪波借过钱,2014年7月份之前的借款都还清了,但是那些借款的借条孟宪波没有给其,说是那些借条找不到了。

其和卢胜利借孟宪波的钱都是其记账,平时是在电脑上用EXCEL记的账。其提供的那些借款账目就都是跟孟宪波借的钱了,2016年7月底的时候孟宪波才跟其说借给其的那870万元是李某的钱,他拿着一份他自己整理的借还款明细,说其还欠着480多万元,李某给其抹除了30万,让其再给李某写个450万元的欠条。其觉得其还了800多万元了,没有孟宪波说的那么多,就不签字,而且孟宪波拿的那份明细一看就是他自己凑出个450多万来的,当时其还和孟宪波说其自己先算算账,看到底欠他多少钱,但孟宪波非让其二人签那450万元的欠条不行,说要不就起诉查封其的公司,其当时都让孟宪波气哭了,一直不签字。其丈夫卢胜利就劝其说先给孟宪波签上字,只要公司好好经营多少钱也能还了。那天孟宪波是下午去的其公司,因为其一开始不同意签字一直拖到晚上九点多钟的时候,其才在卢胜利的劝说下给孟宪波签了字,他在其二人签上字以后就走了。当时孟宪波带着一份明细,现在提交给你们公安机关,刚开始其觉着这份明细都是孟宪波自己胡算的,就没给公安机关。

其和卢胜利以前都不认识李某,都是找孟宪波借钱,借钱的时候孟宪波说按3分7的利息给其算账,这份明细一看就是孟宪波为了凑数整理的,孟宪波后期给其算的利息都是按4分5的利息算账。

2015年7月20日其借的那160万元是借孟宪波的,是正常借款,跟孟某没有关系,后来起了官司才知道这些钱是从孟某账户里打过来的。

孟宪波找其对账的时候是跟一个叫刘某的去的,刘某今年四、五十岁,家是哪里的不清楚。2015年11月12日,孟某转给其12万元,是2015年11月6日的时候,孟宪波说李某急着用几个钱,想先用其12万,其同意了,就给孟宪波提供的李某的银行卡转了12万,2015年11月12日,孟宪波跟其说那12万给其打回来了,其当时也不知道是通过孟某的账户打的款,只看到收到钱了。后来起了官司,其详细整理银行交易记录的时候才知道这12万元是通过孟某给其回的款。

孟宪波叫其们签那450万元欠条的时候,其不签字,说没有欠那么多钱,孟宪波当时还跟其们说:“你还嫌这些钱多,我要是给你们算的话能把你们算死”。

三、证人证言

1.孟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0年退的伍,其退伍费和当兵五年的工资大约攒了有10万元钱,其退伍后倒承兑,一年大约能剩下10万元,这些钱都在其母亲那某,其是2013年下半年结的婚,2014年初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其父亲搞着民间借贷,其媳妇就把她自己攒下的30万元给了其父亲,让其父亲帮着搞理财挣点利息,这样其和其媳妇的钱都在其父亲那某,让其父亲帮着理财。其父亲不太会用网银,到柜台操作又太麻烦,所以其父亲的很多业务资金流转,就让其通过网银操作了,但具体哪些资金往来是因为什么事其不清楚。

2015年7月20日通过其账户打给卢胜利160万元钱,其中有60万元是其的。在此之前的两三天,其父亲孟宪波跟其说其的那60万元钱回来了,但没具体说是怎么回来的,其也不清楚。那段时间其经常在其父亲的办公室里,有一天中午在其父亲的办公室里,其听到卢胜利给其父亲打电话说要借钱用,具体卢胜利要借多少钱其没听清楚,其父亲当时也同意借给他钱,但是说他手里钱不多了,要给他凑凑。挂完电话后,其父亲就问其同不同意把其的钱借给卢胜利用。那时候,其家跟卢胜利关系还挺好的,觉得他生意还行,其就同意把钱借给卢胜利了。2015年7月20日那天下午,其父亲写好了借款协议、借据后,让其拿着去卢胜利厂子的办公室其拿出协议让他签的名。他签名的时候其和他说这些钱是其自己的,让他到期快还其,卢胜利也同意了。其用网银给卢胜利转的钱。卢胜利后来不还钱,到了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其父亲跟其说卢胜利不还钱,还骂他,想着起诉卢胜利,因为钱是其给卢胜利的,就叫其去起诉卢胜利。其同意了,然后其父亲就去找了律师丁某做代理,在打官司期间,其父亲说卢胜利一直提其父亲跟卢胜利之间的账,想把所有的账一块算。关于其父亲和卢胜利的账都是其父亲跟律师一块交流的,他们之间的账其也不清楚,其觉得这60万元是其自己的,跟其父亲不牵扯,就叫其父亲跟卢胜利对账,但卢胜利也不对账了。

其借给卢胜利的这60万元钱,是其和其媳妇的钱,其把钱给其父亲让他帮着其理财,理财挣的利息,其父亲定时给其,其的利息其母亲拿着,其媳妇的利息给其媳妇了。借给卢胜利钱之前,其父亲说其的钱回来了,但具体怎么回来的其不清楚,其父亲经常把其的钱跟其他人的钱一块混着借给人家,当时其父亲光说回来的钱有60万元是其的,具体一共回来多少钱其不清楚。2014年2月份其曾给卢胜利转过30万元,这钱是通过其父亲借给卢胜利的,卢胜利用了不长时间,在借这60万元之前就还上了,跟这60万元没有关系。卢胜利借这60万元钱的时候,其光想着是拿着这60万元的一套协议去找卢胜利签的字,其当天还打给卢胜利100万元,这100万元是李某的,那个协议是怎么签的其不清楚,好像也是其拿着协议找卢胜利去签的字。当时卢胜利应该还不认识李某,李某借给卢胜利的这些钱是其父亲联系的。协议都是其父亲提前写好的,空着出借人、借款人。卢胜利借钱的时候,只是把借款人写上了,协议上出借人的名字是其要起诉卢胜利的时候,其父亲说叫其写上自己的名字打官司用,其就在出借人那写上了其的名字。

其没有借钱给李某,李某比其有钱多了,他不用借其的钱。

其转给卢胜利的钱是从付某1的昌邑市柳疃热电厂有限公司转过来的,付某1与其和其父亲均没有欠账关系,可能是其父亲借给付某1钱来,其父亲应该清楚这个钱的情况。

2.李某的证言证实,其跟孟宪波认识很多年了,他之前干信贷员,知道其手里有闲钱,一开始是给他朋友帮忙,他给担保,让其借给他朋友钱,然后给其点利息,他不从中间挣钱,光跟着喝个酒。后来他就给其联系一些需要过桥的个人或者企业从其这里贷款,其光负责出钱就行,借钱的人由他负责联系和要钱。孟宪波从来不说他从中挣多少钱。2014年7月15号,孟宪波跟其说有个叫卢胜利的要用100万,其接着把钱打到了协议上指定的银行账户里,这个钱是从其个人账户里打的,其也记不清当时约定的利息是2分2还是2分了。2015年2月15日,孟宪波跟其说卢胜利还了50万的本金,并把这个钱打到其账户里了,一直到2015年7月14日,这段期间,孟宪波说卢胜利一直还着利息,共还了285000元的利息。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卢胜利还欠其50万元的本金和190500元的利息。

2014年10月21日,孟宪波又跟其说卢胜利要用200万元,并且已经签订好了协议,他把协议给了其以后,其就把这200万元打到了指定的账户。2015年1月21日,孟宪波跟其说卢胜利还了50万元的本金,也把钱打到了其账户里,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共还了405000元的利息,还欠着其150万元的本金和606000元的利息。

2015年3月19日,孟宪波跟其说卢胜利要用400万,其记不清这笔钱是怎么给的孟某了,好像是之前孟宪波联系了一个人过桥用,正好用完,还了400万,当时是还到了孟某的账户里,其就跟孟宪波说直接用这个钱就行。2015年5月6日还了190万,2015年5月19日又还款60万,2015年6月1日孟宪波说卢胜利要继续用钱,又借回40万,其就往孟某的卡里打了40万,这40万没有签协议。2015年7月2日还款30万,2015年7月10日还款30万,2015年8月3日还款10万,2015年8月16日还30万,2015年9月16日还款40万,2015年10月15日借回40万,这40万是从潍坊惠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账户打到孟某的银行卡的,2015年11月5日、6日、7日这三天一共还了77万,2015年11月12日又借回22万,这22万是从其个人账户里打到孟某的账户里的。这些还的都是本金,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一共就还了6万元的利息,还欠着35万的本金和506150元的利息。

2015年6月份的时候,孟宪波当中间人让其借给了付某1的大富热电公司200万。2015年7月13日到期。到期的那天,孟宪波跟其说这个钱卢胜利要用,就不打给其了,直接借给卢胜利了。后来其查到这个钱是2015年7月16日大富热电厂才打到孟某账户上的。2015年11月30日还了其50万元的本金,2016年1月5日还了40万,2016年3月28日还了30万,2016年3月31日还了10万,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卢胜利没有还利息,还欠着70万元的本金和518000元的利息。这笔钱孟宪波说是给卢胜利救急用,没有写欠款协议,大富热电公司当时签的200万元的借款协议也没有收回。

其催孟宪波让他把卢胜利叫到一块三个人对对账,别到时候对不起来,孟宪波一直没把卢胜利叫过来,只是说他跟卢胜利对账就行。期间孟宪波跟其对了一下卢胜利的账,是按照2016年7月31日这天算的,其跟孟宪波对账的时候还写了张对账清单,方式是按照孟宪波的算法算的,对账的结果是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卢胜利还欠其305万元的本金和1820650元的利息,一共是4870650元。2016年8月1日,孟宪波领着卢胜利去了其办公室,在办公室写了张450万元的借条,写借条的时候卢胜利也没跟其说要跟其对账。当时孟宪波说卢胜利也不容易,就让卢胜利少还一部分钱,只写了450万。孟宪波之前没有借给其钱,也没有给其垫过资,后来起诉之后,他说之前卢胜利还其的钱有些是他给卢胜利垫上的,卢胜利实际上没还其钱,他要先把这个钱收回来。其之所以把钱打到孟某的账户里,是因为孟宪波说他还没退休,往他的账户里打钱不方便,就让其打到孟某的账户里,其之间的资金往来大部分都是用孟某的账户,孟宪波实际上也是拿着孟某的账户操作。卢胜利给其写了450万元的借条之后,之前的借款协议全部作废,只是没有给卢胜利也没有当着卢胜利的面销毁。其起诉卢胜利也是用那450万元的借条起诉的。

在写450万元的借条之前,孟宪波跟其说卢胜利还了其钱后接着打到其账户上,卢胜利没有直接往其账户里还过钱,写了该借条后的四、五个月,卢胜利还是往孟宪波的账户上打钱,孟宪波再把钱转给其。后来卢胜利说他还款负担很重,孟宪波还要跟他要担保费,其就让卢胜利重新找个熟人做担保,不用孟宪波担保了,其也给他降降利息。从2017年1月份开始,卢胜利就直接往其账户里打钱,利息也给他降到了每个月4万元钱。2017年6月份,卢胜利找了他的亲戚董丙丙和董丙丙的公司作担保,重新写了个协议。从写了450万元的借条之后,卢胜利就没有还过本金,只是还了一年的利息,现在利息也不还了。

对账时2015年7月20日这笔是按200万算的。后来,孟某起诉卢胜利60万借款的时候,其才知道当时付某1还回那200万,孟宪波只借给卢胜利160万。

其没有借过孟某、孟宪波的钱。其跟孟某没有来往。其往外借钱都是通过孟宪波借的,至于孟宪波让还款人往哪个账户还款其也不清楚。这些钱都是冲着孟宪波往外借的钱,借出去的钱都没回来,其也不可能再去借孟宪波的钱。其往外借的这些钱,都是其做生意的自由资金。没有其企业的贷款。

卢胜利到公安报案后,公安局找孟宪波了解情况后,孟宪波给其发过微信,让其说付某1回来那200万块钱是他和孟某垫付给其的,让其只承认前三笔钱对账卢胜利就欠其450万块钱,不包括那200万,实际上那450万块钱是其跟孟宪波按其借出900万块钱算的账。这450万块钱是孟宪波起草签的。

第四笔钱是付某1通过孟宪波从其这借了200万元钱。付某1用了一段时间后,就还回钱来了。这200万元钱,孟宪波没跟其打招呼就把钱借给卢胜利了。孟宪波借给卢胜利钱后,才跟其说他把钱借给卢胜利用了。其当时就生气了,还骂了孟宪波,说卢胜利前边那些借款还没还回来,就又借给他钱。孟宪波当时说帮帮卢胜利。其觉着钱已经借出去了也没什么办法,就没再说什么了。后来孟宪波跟卢胜利起了官司后,其才知道那200万元钱,孟宪波只打给卢胜利160万元。

孟宪波按卢胜利欠其450万块钱起草了一价借款协议、然后他去找卢胜利签的字。第二天,孟宪波把450万的借款协议给其,孟宪波在担保人那也签了字。借款协议其也看来,但当时其光觉着欠款总数是对的,就没在意协议上具体写了几笔钱了。后来其才知道这借款协议,只标注了前三笔借款,未标注第四笔借款。孟宪波是否有提前给卢胜利垫付还款的情况,其以前不知道,现在经过其诉卢胜利开了几次庭后,其知道孟宪波有提前垫付的行为。孟宪波跟其对账,他提前垫付了钱后,其就按卢胜利还款了,不再向卢胜利要还的这部分钱的利息了。这样孟宪波就等于把自己的钱放给卢胜利,卢胜利再还的利息就成孟宪波的了。而且卢胜利还的钱他还可以先扣下,他的资金更安全。

3.付某1的证言证实,孟宪波以前在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科上班,其公司与农村商业银行有业务,就这样认识了孟宪波,后来孟宪波跟其说他成立了一个民间借贷公司,其需要借款可以找他。2015年5月13日,其柳疃热电公司因为倒贷款,就找孟宪波借了200万元,是孟宪波跟其谈的,一开始其不知道是谁给其公司打的款,后来才知道这200万是李某打给其的。其公司用了两个月,其联系孟宪波说公司有钱了,要还钱。孟宪波就把孟某的一个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发给其,其就让公司的会计把这200万元钱于2015年7月16日打到孟某的账户上了。

4.付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3日,其公司老板付某1通过孟宪波借了200万元,这200万是通过一个叫李某的账户分四次每次50万元打到其公司账户上的。到了2015年7月16日,其公司又通过公户把钱打给了孟宪波指定的孟某的账户。因为这200万元是付某1通过孟宪波借的,还钱的时候孟宪波把孟某的账户发给其,让把钱还到孟某账户上的,具体给公司打款的李某和孟宪波、孟某之间是个什么账其不清楚。

5.丁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份的时候,孟宪波自己带着一份2015年7月20日卢胜利向孟某借款60万元人民币的借据、借款合同、打款记录到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找其,让其做代理起诉卢胜利还钱。孟宪波说2015年7月20日他儿子孟某借给了卢胜利60万元一直没还,想起诉卢胜利还钱。其见孟宪波提供的证据没什么问题就受理了。其当时跟孟宪波说孟某借的钱得由孟某本人签起诉状、委托书。其当场给孟宪波打印出起诉状和委托书后,孟宪波就带着回家找孟某签字了。第二天还是第三天,孟宪波就带着孟某签好字的起诉状、委托书给了其,其就到昌邑市人民法院去立案,代理起诉卢胜利、卢胜利的媳妇张某和他们的两个公司偿还孟某60万元借款及利息。2018年9月7日,昌邑市人民法院支持了孟某的主张,判卢胜利两口子偿还孟某60万元借款及利息。其在代理这个案子期间也跟孟某见了一两次面,其问孟某这笔钱是怎么回事,他是否跟卢胜利发生过业务,他说以前跟卢胜利有过承兑业务,这60万是从他银行卡上打到卢胜利账户上的,是由他父亲孟宪波经办的,具体卢胜利还款情况他也不清楚。

其代理孟某的这个案子是按正常程序代理的,裁判结果也是因为对方举证不力导致的。

6.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知道孟宪波借给过卢胜利钱,但孟宪波借给卢胜利钱都是其给他开车之前借的,具体借了多少钱,卢胜利还了多少钱其不清楚。孟宪波借给卢胜利钱这些事都是孟宪波自己记着账,其他人都没有参与。孟宪波与李某、卢胜利对账的时候,其去过几次,但具体怎么谈其不参与。也从来没听孟宪波提起过有孟某借给卢胜利的事。

三、书证

1.电子档案证实,被告人孟宪波在案发时均达刑事责任年龄。

2.办案说明证实,2018年12月25日,山东省昌邑市奎聚街道工业园区佳信织造的卢胜利到昌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警称,其于2018年9月17日被孟某以捏造的事实起诉至昌邑市人民法院,因在诉讼过程中,导致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卢胜利赔偿其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昌邑市公安局经调查:2014年7月15日卢胜利向孟宪波借款100万元人民币,2014年10月21日卢胜利向孟宪波借款210万元人民币,2015年3月19日卢胜利向孟宪波借款400万元人民币,2015年7月20日卢胜利向孟宪波借款160万元人民币。其中前三笔借款700万元系孟宪波作为中间人自李某处转借,第四笔借款系2015年5月13日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通过孟宪波向李某借款200万元,2015年7月16日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将借款还至孟宪波指定的其儿子孟某账户。2015年7月20日卢胜利向孟宪波借款160万元,由孟某自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还款中分两次(100、60)支付。后孟宪波、李某、卢胜利三方对账,由卢胜利向李某写全部欠款欠条。2017年8月,孟宪波、孟某拿出2015年7月20日卢胜利两欠条中60万元的欠条,委托律师向昌邑市人民法院起诉卢胜利于2015年7月20日借款60万元,要求卢胜利还款,法院一审支持了孟某诉讼请求。经讯问,孟某称其自己钱财交由其父亲孟宪波打理,后孟宪波称2015年7月20日借给卢胜利的借款系孟某款。因卢胜利不还款,孟宪波给其找律师起诉。孟宪波辩称,李某让其管理借款,孟某多次为李某垫付,其自己有权利将柳疃热电有限公司还李某钱款扣留,将部分还款借给卢胜利系自己与孟某应得。

3.孟宪波与李某关于卢胜利借款的对账单复印件证实,卢胜利借款及还款情况。其中2014年7月15日借款100万元,2014年10月21日借款200万元,2015年3月19日借款400万元,2015年7月13日付某1转借200万元(本笔日期之前已垫付170万,属于扣回款项)。通过该对账单发现,孟宪波与李某的对账是以900万元为基数。

4.卢胜利、张某、李某、孟宪波等人银行转账明细材料一宗证实,相互之间转账情况。

5.孟宪波与李某微信聊天记录材料证实,2019年7月25日-28日,孟宪波与李某微信聊天中要求李某向公安作伪证,让李某向公安说明当时李某只借给卢胜利三次共计700万元,就这三笔也能算出卢胜利还欠李某450万元;但李某回复说当时是按借给卢胜利四次共计900万元对的账。

6.农村商业银行客户回单复印件证实,2015年5月13日李某向柳疃热电有限公司分四次转账共计200万元;2015年7月16日柳疃热电有限公司向孟某转账200万元。

7.孟某起诉卢胜利及其妻子张某、昌邑市佳信织造有限公司、昌邑市万友无纺布有限公司,要求该四被告返还2015年7月20日卢胜利向孟某借款60万元的相关材料证实,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卢胜利偿付孟某借款60万元及利息。卢胜利等不服提起上诉,潍坊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8.张某提供的对账单证实,通过计算,该以向孟宪波借款870万元为基数,截止到2016年6月18日,该还欠孟宪波本息合计为4063870元。

9.孟宪波提供的“2014年7月15日至2018年11月卢胜利应付给孟宪波财务居间服务报酬计算单”复印件证实,通过孟宪波计算,卢胜利应付给孟宪波居间管理服务费149.06万元。

10.孟宪波提供的“卢胜利向李某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先息后本计算、卢胜利向孟某、孟宪波借款利息计算、李某由于工程资金紧张用款利息计算”复印件证实,经孟宪波计算,卢胜利应付孟宪波本息合计为1304.2万元,卢胜利共付给孟宪波783.61万元,卢胜利未付款项为520.59万元。

11.借款合同、借据、财务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材料一宗证实,卢胜利、张某自孟宪波、孟某处共借款870万元。

12.借款协议复印件证实,2016年8月1日卢胜利与李某经对账后重新签订的贷款协议。内容为:甲方:李某,乙方卢胜利。甲乙双方于2014年7月15日、2014年10月21日、2015年3月19日分别签订3笔借款合同,现合同已超履行期限,经甲乙双方核对,截止2016年7月31日乙方欠甲方人民币450万元,经双方友好协商,上述款项甲方同意乙方继续使用,使用时间: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约定利息45000元整,按月付息。乙方必须于每月的31号之前按时付息。若乙方超过2个月(含2个月)不付息,甲方有权按照原合同条款采取法律措施。在本借款协议中,孟宪波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签字。但本协议只提及了李某借给卢胜利的前三笔借款(共700万元),李某及张某的证言中证实李某已将付某1还的200万元计算在内。

13.被告人“认罪认罚悔过书”证实,2016年8月1日,李某与卢胜利签订的借款协议中,“3笔借款共计700万元,卢胜利欠李某450万元”,实际上是“4笔,是按4笔900万元对的账。”因其一时糊涂,出现了错误,造成了诉讼,产生了严重后果,其真诚向被害人道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宪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意图通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李某通过被告人孟宪波借给卢胜利款用于经营,并在最终结算时柳疃热电公司所偿还的借款200万元亦计算在其中,而孟宪波将其中160万元交付卢胜利时,由卢胜利出具了两份借据,而借据的出借人没有填写,其中60万元的借据是在被告人起诉卢胜利时由其子孟某为打官司在出借人那写上了其的名字,被告人明知该60万元已计算在卢胜利欠李某的450万元款中,而为打官司让孟某在空白出借人处写上名字,且根据其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认罪认罚悔过书”及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卢胜利60万元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求目的的实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企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所述“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属指导性意见的回复。根据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针对前述“答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因此,对于“答复”,人民法院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酌适用,而且,该“答复”出台后,各地已有不少生效判例已经按诈骗罪定罪处罚,且裁判结果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原则,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亦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量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被告人的诈骗未遂犯罪行为,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因此,按照罪刑相当原则,应作有利于被告人进行量刑,同时,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使其更好地服从教育与改造,更加有效地约束被告人的行为,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孟宪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宪聚

人民陪审员  葛方宁

人民陪审员  陈 楠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郝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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