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广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汽旅游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四里6楼3门*号。
被执行人: 乔书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赵辛店村*号。
被执行人:宛爱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八区*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广荣与被执行人乔书青、宛爱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63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乔书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黄广荣借款本金41 566.56元;二、乔书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黄广荣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的剩余借款利息11
462.46元;三、乔书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黄广荣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1
原告诉称
566.56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四、宛爱松对前述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黄广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乔书青、宛爱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黄广荣负担95元(已交纳);由乔书青负担430元(黄广荣已预交,乔书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黄广荣支付)。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银行、证券等其它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乔书青名下中国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内无可用余额未进行扣划;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宛爱松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未进行扣划;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宛爱松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北京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未进行扣划;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宛爱松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平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未进行扣划。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京0106民初2632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