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双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室。

被执行人:孔永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崔双全与被执行人孔永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9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孔永永偿还申请执行人崔双全剩余借款71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2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孔永永名下宁AXXXXX号车辆的车户,查封期限两年,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查封,否则已查封财产到期后将自动解封。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孔永永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查明的事实及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983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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