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雄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顾雄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甘谷驿镇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关村,居民身份证:*。
被执行人李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号2号楼*单元*室,居民身份证:*。
被执行人段永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段永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1号院2排*号。居民身份证:610602198401150612。
审理经过 顾雄雄申请执行李喆、段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雄雄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18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33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总队总划拨2259.69元,再无存款。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喆、段永峰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车辆登记信息(首次执行案件已查封,现下落不明)、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喆、段永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喆、段永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顾雄雄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602执恢2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