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苗东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被告:孙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东波诉被告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东波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东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苗东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即284.5元由原告苗东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兆君 人民陪审员 肖 萍 人民陪审员 闫桂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高 晗 书 记 员 李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