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学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被告:刘静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审理经过
梅学成与刘静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梅学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梅学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0.0元,减半收取计1,065.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栗桂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