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义,男性,1954年09月01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杨拴保,男性,1962年05月12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杨生龙,男性,1989年02月25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义与被执行人杨拴保、杨生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拴保、杨生龙未履行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孙义于2021年01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给予执行立案。在执行程序中,2021年01月12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拴保、杨生龙送达了(2021)内0623执恢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孙义履行给服法律义务:(2016)内0623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25600.00元,退还诉讼费355元。

本院多次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对被执行人杨拴保、杨生龙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可供本案执行的足额财产。2021年01月19日依法在鄂托克前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拴保、杨生龙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我院于2021年6月29日到被执行人杨拴保、杨生龙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到实地查找被执行人行踪,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视频资料),另,本院于2021年06月0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拴保、杨生龙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措施,被执行人杨拴保、杨生龙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07月07日将被执行人杨拴保、杨生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在执行程序中,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杨拴保、杨生龙让其履行(2016)内0623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中给被执行人杨拴保、杨生龙确定的给付义务问题,被执行人杨拴保、杨生龙一直规避执行,被执行人行踪也一直无法确认。至此,现本院穷尽调查执行财产信息的手段及强制措施,目前还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拴保、杨生龙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与申请人孙义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2016)内0623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书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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