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军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被执行人:张永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关于崔军霞与张永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4297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张永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崔军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永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6月10日拒收,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二、2021年6月2日、6月29日、08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有存款,于3月3日其他案件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光名下有五菱之光(豫H2165J)车辆登记信息,于06月11日由其他案件查封,于2021年07月18日通过京东、淘宝网站进行司法拍卖,08月05日以3565元成交,因被执行人张永光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该案款分配给其它案件。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光名下无本田牌(豫HWE550)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光无证券开户信息。 三、2021年6月25日,向修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张永光财产情况,经过反馈,张永光名下位于修武县有宅基地一处(证号:修集用(2016)第1022290387号),已由本院其他案件查封。 四、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光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1年8月28日,被执行人张永光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42974元及相应利息,实际已执行到0元,剩余42974案款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千 磐 审判员 王兴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