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麒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鹏,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龚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甘肃祥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麒媛与被告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麒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鹏,被告龚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麒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4341元以及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6286元;2.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年**月**日出生意周转为由先后项原告借款366845元,期间还款262504元,剩余104341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龚斌辩称,1.本案所诉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因为双方业务往来互相拆借资金并没有明确的借贷关系;2.截止本案起诉时,双方业务因为原告向被告共拆入资金287067元,被告向原告拆出资金352741元,且原告及其家人旅游时的1万元费用抵顶理由未予偿还,故被告实际向原告拆出资金362741元,原告不但没有向被告借款反而应当返还其多收取被告的资金,原告诉讼请求应当依法被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情侣关系。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原被告之间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发生多笔经济往来。另还存在原告向被告经营的名为“安宁卓尚品牌策划涉及工作室”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支付宝支付的行为。结合法庭调查及当事人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企业公示报告,被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记账本、资金转出转入统计表,因系原告单方形成,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向被告主张还款责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相应款项系双方借贷形成;此外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以及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不能完全吻合,经审查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均不够全面,都存在缺少部分记录的现象,因此无法形成证据链证实双方的具体金额往来数目。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麒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陈麒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