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富平县。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住富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20)陕0528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将本案所涉承包申请执行人的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并恢复该宗土地原状;(2)土地承包费7150元;违约金2145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至2020年9月30日承包费7150元;违约金2145元;案件受理费25元,加上从2020年9月30日至2022年元月25日的承包费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被执行人最迟2022年元月25日之前履行;(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将本案所涉承包土地返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包申请执行人土地上的树给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处理,承包费由被执行人承包申请执行人土地上的全部树折抵;(三)如果被执行人按期履行5000元,本案所涉承包土地由被执行人继续承包,从2022年开始,每年元月25日之前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当年承包费260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承包费,本案所涉承包土地返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所涉承包土地上的树给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处理,本案承包费、违约金及之后产生的承包费由被执行人承包申请执行人土地上的全部树折抵;(四)从2021年7月27日开始,如果被执行人需要变卖本案所涉承包土地上的树木,每变卖一颗树,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数目支付,在被执行人变卖其承包本案所涉土地树木当日,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承包土地,本案所涉承包土地上的树给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处理,本案承包费、违约金及之后产生的承包费由被执行人承包申请执行人土地上的全部树折抵。(五)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六)本协议一式三份,法院预留一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执一份;(七)本协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5285执恢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孙 勇 审判员 杨福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