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某,住山西省忻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某,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住太原市。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武装部。 负责人:雷某,部长。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与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武装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智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