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川百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银川国际贸易中心B段五层C8号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周春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边庆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百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边庆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