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黄海英,系辽宁常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彦,系原告刘胜的妻子。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3号街20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2101066046126811。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尔东,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胜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小兵 人民陪审员 朱福涛 人民陪审员 姜 忆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姜 岳 书 记 员 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