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理塘县甲洼乡场镇。
被执行人吴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3334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一案执行标的131863.00元。
答辩情况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每月有退休工资6868.00元。现被执行人吴某已主动给付案款20237元,余111626元还未给付。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同意冻结吴某的工资卡,按时扣划,直至付清剩余案款为止。被执行人吴某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3334执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格 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