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琼中荣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什运乡什统村委会旧址,统一社会信用:914690360757280634。
法定代表人:王才发,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溪,海南知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少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琼州大道*号琼山外经贸易总公司,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丰、王婧,均是海南海大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琼中荣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琼中荣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琼中荣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琼中荣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