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石淑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建华与被告石淑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因石淑芹已履行完毕,李建华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建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