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旭仁花,女,蒙古族。

审理经过

梁伟申请执行旭仁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2522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旭仁花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旭仁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旭仁花在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阿巴嘎旗管理部有个人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旭仁花在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阿巴嘎旗管理部账号当中的存款34050.00元(叁万肆仟零伍拾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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