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惠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刘同举。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惠荣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梁惠荣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297347元。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63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值借款本金付清为止的利息。同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175.6元及本案执行费1545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21年3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4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1年5月、6月、8月共4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当事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xx号共计10套不动产(均已网签备案案外人)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本案中暂不宜处置;轮候查封了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xx号房屋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轮候查封了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登记手续,因上述财产均有在先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        

6.2021年8月到克拉玛依市住建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克拉玛依区xx家园有不动产153套,其中57套轮候查封,另有96套均已网签备案案外人,本案中暂不宜处置。   

7.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有4件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8.2021年8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梁惠荣,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惠荣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梁惠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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