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振兴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兴,该公司风险资产部经理。
被告:王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告:许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花、许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