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白云钢板弹簧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园明珠大道北吉祥大道8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684486。 法定代表人:朱智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杰,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家慧,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虎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西二街五巷炮兵山大院1号楼首层102室(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06010822。 法定代表人:吴岳海。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白云钢板弹簧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钢板公司)诉被告广东虎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云钢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杰、姜家慧到庭参讼,被告虎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云钢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作展位订金2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了《2019年126届秋交会展位申请联营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协助原告申请126届广交会联营展位第1期汽配展区6.1馆H37号1个指标摊位给原告参展使用,参展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共五天;如申请指标摊位成功,被告须确保位置较好,双方约定合作价格不变;如被告未能成功申请到指标摊位,则双方共同协商重新按市场实时行情交易达成新的合作,同时原告有权解除取消合作,则被告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原告所支付订金。2019年7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合作展位订金人民币29000元整。经原告多次催促,截止至2019年10月19日秋交会结束,被告仍未能按照约定成功申请到指标摊位,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未能成功申请到指标摊位,原告有权解除协议,被告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原告所支付合作展位订金。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退还。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诉诸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虎巨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白云钢板公司提交虎巨公司(甲方)与白云钢板公司(乙方)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的《2019年126届秋交会展位申请联营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协助乙方申请126届广交会联营展位第1期汽配展区6.1馆H37号1个指标摊位给乙方参展使用,参展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共五天;五、乙方向甲方缴付合作费用59740元,乙方需在2019年7月9日支付订金29000元,展位余款30740元在筹展完毕交付参展商证时以现金或转账一次付清;六、甲方给乙方办理4名参展证,乙方应尽快将参展人员相片及身份证原件扫描用E-mail或QQ方式传递给甲方以便办理有关证件;七、如甲方未能成功申请汽配展区6.1馆H37号1个联营指标摊位给乙方参展使用,则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重新按市场实时行情交易达成新的合作,同时乙方有权解除取消合作,则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所支付订金29000元整。八、本协议自收到订金之日起生效,展期结束之日此协议作废。 当日,白云钢板公司将29000元转账支付给虎巨公司。 白云钢板公司提交其工作人员李东亮与“广交会展位李娜”“广交会展位吴经理(虎巨贸易)”“广州虎巨张利雄”“广州巨虎吴阔(广交会)”的微信聊天记录。李东亮与“广交会展位李娜”的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0月8日“广交会展位李娜”将6.0H20的图片发给李东亮,李东亮称“6.1有位置吗”“领导意思要6.1”“半个就算了”“6.0中间位置看看能不能找一个,如果确实困难就算了”,对方回复“6.0d24价格7.5万包2证。6.0h2.0价格6.8万包2证。”李东亮回复“我们领导不接受加钱”。2019年10月9日,“广交会展位李娜”称“6.0d24谈到6.8万了,看要不要搞”,李东亮回复“不要了,你申请退款吧。”此后白云钢板公司工作人员在与“广交会展位吴经理(虎巨贸易)”“广州虎巨张利雄”“广州巨虎吴阔(广交会)”的微信聊天中多次要求退款。 2021年4月25日,白云钢板公司委托律师向虎巨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虎巨公司返还订金29000元。 以上事实,有《2019年126届秋交会展位申请联营合作协议书》、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邮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合同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虎巨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故本院在审核白云钢板公司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双方之间并非合伙合同关系,本案立案案由为合伙合同纠纷不当,应调整为合同纠纷。 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虎巨公司应申请汽配展区6.1馆H37号1个指标摊位给白云钢板公司参展使用,白云钢板公司主张虎巨公司未履行该义务,虎巨公司作为履行义务的一方,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该义务,故本院对白云钢板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合作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虎巨公司未成功申请指定摊位,应将收取的订金退还白云钢板公司。白云钢板公司要求退还展位订金29000元,虎巨公司未到庭就还款金额提出抗辩,故本院对白云钢板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广东虎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白云钢板弹簧厂有限公司退还展位订金2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广东虎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该款,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文瑶 书 记 员  叶丽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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