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汤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汤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2019)黔0424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汤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汤俊履行:缴纳罚金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汤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汤俊的银行账户内仅有银行存款204.15元,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帐户,并扣划该款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汤俊名下无车辆、证券、保险及税务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汤俊名下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汤俊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补郎村民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果为:村委会无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对于其他情况村委会并不清楚。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汤俊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汤俊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被执行人汤俊尚未执行的罚金为795.8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