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所地:阿克塞县红柳湾镇金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理事长。
被执行人:顾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王兆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商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敦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顾文军、王兆斌、商明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顾文军、王兆斌、商明辉于2018年5月1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顾文军、王兆斌、商明辉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甘0924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