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

被申请人:山东华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滨州华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华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被申请人:李世祥,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王焕英,女,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雷康,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李东燕,女,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华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滨州华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华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李世祥、王焕英、雷康、李东燕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鲁71民初7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滨州华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华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李世祥、王焕英、雷康、李东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140395.5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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