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巴河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阿克齐镇民主西路桦林嘉苑12号楼东12-1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马·马龙,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哈巴河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风控部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吴乐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兰军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李新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哈巴河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乐齐、兰军平、李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哈巴河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哈巴河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巴河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巴河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