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麻志路14号。
负责人:杨京兰,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百达,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张扬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扬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811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136925.8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收益类保险等其他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强制措施。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