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晓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艳,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义煤集团伊川县宏盛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半坡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66457157H。
法定代表人:秦天才。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晓煜因与被申请人义煤集团伊川县宏盛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豫0329民初1159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义煤集团伊川县宏盛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豫0329民初1159号民事裁定,驳回黄晓煜的起诉。该裁定现已生效,故应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义煤集团伊川县宏盛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