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开阳路。
法定代表人:谢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雯,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勇,男,****年**月**日出生,新加坡共和国国籍,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衢州市东港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曙琴,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咸良,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0年9月1日、2021年5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雯、张燕,被告刘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曙琴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747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373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08739元,由原告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小莉
审 判 员 周红梅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