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凤凰山路1767号5-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L4861Y。
法定代表人:梁浩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燕仲裁裁决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陈燕应当向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本金1388.9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319.07元、仲裁费15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燕的银行存款余额为723.52元,已依法予以扣划。上述款项在扣除应由被执行人陈燕负担的本案执行费50元后,剩余款项673.5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燕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以及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陈燕采取网络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通过约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法院执行过程,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燕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王化明
审 判 员 方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