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州和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张献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丽红,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锡志,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徐州市云龙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州市塑料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徐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负责人:杨先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浩,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徐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雨,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洁,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州和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塑料工业供销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徐州市塑料工业供销公司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徐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致使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要求追加第三人徐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接受的财产内即以中山南路131-137号底层房屋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主张因涉案房产继而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徐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现要求变更追加第三人徐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撤回对第三人徐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经查,申请执行人徐州和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塑料工业供销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云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徐州和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844268元,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中山南路131-137号底层房屋曾于1995年9月登记于被执行人徐州市塑料工业供销公司名下。2000年3月9日,徐州市塑料总公司(甲方)、徐州市塑料工业供销公司(乙方)、徐州市塑料制品总厂(丙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载明:“1995年7月甲方未经集体研究,也未与丙方协商,就将整个一楼产权转归乙方所有,并于1995年9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这种行为既不合法,也有失公平,严重损害了甲、丙两方的利益。甲、乙、丙三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了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把一楼产权变更为甲方所有,但考虑到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需花费相当费用,且各方当前经济状况都十分困难,三方一致同意待条件成熟时再变更产权手续,届时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并重订书面协议。

2001年,市轻工业公司、塑料工业公司被撤销,组建了徐州市轻工资产经营公司。2006年涉案房屋被变更登记至徐州市轻工资产经营公司名下。

申请执行人主张徐州市轻工资产经营公司现已被整合并成立了徐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徐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为证明中山南路131-137号底层房屋系因行政命令被调拨、划转给第三人徐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委办(2001)4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和资产重组的意见》、徐州市财政局徐财企【2004】第51号《关于收回塑料工业公司办公楼一楼资产的批复》及徐州市财政局向产权处出具的证明。

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委办(2001)4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和资产重组的意见》第二部分载明,撤销市轻工业公司、塑料工业公司,组建市轻工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原市轻工业公司、塑料工业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海鸥集团除外)国有资产,同时委托管理市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局原下属企事业单位资产。该文件中未提交涉案房屋的调拨、划转事宜。

徐州市财政局徐财企【2004】第51号《关于收回塑料工业公司办公楼一楼资产的批复》,该批复系徐州市财政局于2004年9月15日向市轻工资产经营公司作出,主要内容为“原塑料工业公司作为原行业主管局,于1995年7月擅自将所属综合楼一楼748.35平方米房屋产权转归塑料工业供销公司,同时侵害到原协议第三方塑料制品总厂的权益。对此,三方于2000年3月重新定立协议纠正此违规行为,但因产权变更费用等原因一直未能实施。基于以上情况,为解决产权分割的现状,明晰权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意你司按2000年3月份所定三方协议,收回上述塑料工业公司办公楼一楼748.35平方米房屋产权”。

徐州市财政局向产权处出具的证明,该材料系徐州市财政局于2004年12月7日向徐州市产权处作出,主要内容为“经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委办【2001】46号、徐州市财政局徐财企【2004】51号文件批复,徐州市轻工资产经营公司将原塑料工业公司收回的中山南路131-137号办公房过户到徐州市轻工资产经营公司名下。根据国家契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属契税免征范围。特此证明。”

2021年3月16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申请向申请执行人徐州和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批复内容包括“2004年,经市财政局批复,徐州市轻工资产经营公司对徐州市塑料工业供销公司违规取得的房产(徐州市中山南路131号-137号办公楼)予以收回。2006年1月,上述房产产权完成变更登记。2012年3月,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精神,将徐州市轻工资产经营公司等四家资产经营公司合并组建徐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8年10月,本机关将徐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管的7处房产(包含徐州市中山南路131号-37号办公楼)无偿划转给徐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从被执行人名下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徐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是否系依行政命令被调拨、划转问题。申请执行人虽提交了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委办(2001)46号文件、徐州市财政局徐财企【2004】第51号批复、徐州市财政局向产权处出具的证明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该46号文件中并无涉案房屋的调拨、划转等内容;该51号批复是针对市轻工资产经营公司请示作出的回复,该回复明确载明“为解决产权分割的现状,明晰权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意你司按2000年3月份所定三方协议,收回上述塑料工业公司办公楼一楼748.35平方米房屋产权”,从其内容看,产权变更系依三方协议,该批复对其他各方并无约束力,无法以此认定该财产的转移是依行政命令;财政局向产权处作出的证明,从其内容看,仅是证明该房产过户属契税免征范围,无法直接证实房屋是依行政命令被调拨、划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陈述了涉案房产的流转情况及相关公司的合并组建情况,及徐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房产无偿划转给徐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情况,但并未提及涉案房屋系因因行政命令从被执行人徐州市塑料工业供销公司名下被调拨、划转给第三人徐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综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实其主张即涉案房屋系依行政命令被调拨、划转给第三人徐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即便徐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涉案房产系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至第三人徐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但徐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执行人,且其取得涉案房产的途径并无证据证实系依行政命令调拨、划转。故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徐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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