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男,汉族,农民。

被告:朱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许某,男,汉族,西安市未央区人,中国水电总公司第三集团公司退休干部。

被告:张某2,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朱某、许某、张某2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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