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昌县。
被告:冯兆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刚与被告冯兆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何刚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何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刚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