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惠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景县正华家具家电商城,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周亚夫路东侧(景县二中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书伍。
被告:李书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惠敏与被告景县正华家具家电商城、李书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2018年4月28日从正华家具家电商城购买家具合计35000元,商城承诺顾客所购买商品于2019年5月1日以现金形式返还19000元和16000元,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在2019年5月1日后拒不履行返款承诺。请求:一、被告返还家具款35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查明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书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报请对本案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书伍向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认为原告刘惠敏与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正式干警冯勇是儿女亲家关系。原审法院征得原告同意,为了保证诉讼程序公正,方便当事人诉讼,报请对本案指定管辖,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由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连峰
审判员 曹忠毅
审判员 刘俊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