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效义,系嘉峪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耿彦平。
审理经过
原告王树军与被告耿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效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彦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树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2564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王树军工资2564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付清。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推诿拒付。
被告辩称
耿彦平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被告耿彦平出具的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及金额。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王树军工资2564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付清。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出具以上欠条后,以上款项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原告的该项诉请,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耿彦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耿彦平向原告王树军支付劳务费256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计220.5元,法院专递费30元,以上共计250.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告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7日之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