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锦州惠友油缸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锦义街8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117443424330。
法定代表人:徐凤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电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南山里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23725769Y。
法定代表人:成天龙,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锦州锦开电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南山里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318826603R。
法定代表人:李志山。
第三人:锦州锦开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南山里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23725056W。
法定代表人:成天龙。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锦州惠友油缸制造有限公司与锦州电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锦州惠友油缸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锦州锦开电炉有限责任公司、锦州锦开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锦州惠友油缸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锦州惠友油缸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申请执行人锦州惠友油缸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潘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李丹丹
人民陪审员 石亚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