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苗佩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曹敏与苗佩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苗佩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苗佩东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苗佩东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苗佩东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佩东银行存款13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查封、冻结、扣押申请,造成查封、冻结、扣押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