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李京州,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1027 委托代理人原耀明,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0173 被告:焦作市源恒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运收,男,1964年12月2日,住温县 被告温县张羌街道办事处张圪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华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016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诉被告焦作市源恒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温县张羌街道办事处张圪垱村民委员会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审理,原告张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张中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樊世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