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杰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执行人:肖智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杰玲与被执行人肖智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2021)湘0529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杰玲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肖智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智会支付案件款100万元,案件受理费73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47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智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杰玲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