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涂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毛智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毛智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涂峰与被告毛智超、毛智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峰,被告毛智超、毛智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涂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毛智超、毛智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5.6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毛智超系同学关系,被告毛智超、毛智婷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在2019年9月15日到期,因二被告要求续借一年,所以二被告于2019年9月22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以月利率1%计算借款利息,借款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本息,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本金40万元,利息支付至2020年2月15日,共支付了17个月的利息,此后二被告再未偿还本金和利息,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至红安县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毛智超、毛智婷辩称,借款属实,利息约定属实,偿还利息情况属实。
本院查明
二被告对原告所诉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向二被告出借了相应款项,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应当按照借款约定偿还,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毛智超、毛智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涂峰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0元按照月利率1%从2020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0元,由被告毛智超、毛智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宗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