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京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王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李京明申请执行王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京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8 044元,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王浩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扣了其名下存款320元。被执行人王浩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股权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8 044元,已执行320元,尚有27 7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王浩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王浩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执5860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