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某欣,壮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某莹,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王某莹与陆某欣离婚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桂1227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某欣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义务:(1)向陆某欣支付10800.00元;(2)向陆某欣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2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9】。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2021年6月7日与被执行人取得微信联系,并转达了案件相关执的行信息。被执行人做出了一份承诺,即“......自2021年6月底继续支付600元。从2021年7月起支付每月1000元,直到把前面拖欠的费用付清为止......”。2021年6月10日,申请人表明接受被执行人的承诺,并主动提供了接收案款账户(广西农村信用社陆某欣账号62×××30),双方自行在法院子账户外转取案款。6月21日,被执行人汇转了600元入申请人提供的账户,申请人无异议。因和解履行义务的时间较长,经电话和微信约询当事人,双方同意本院对案件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当事人之间新达成了分期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符合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部问题的通知,第三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执26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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